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家庭婚姻继承纠纷很多存有,小编拟就相关家庭婚姻继承纠纷的一些普遍法律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评定与解决方案谈几个方面观点,以供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参照。

婚姻纠纷中应留意的好多个难题。
一是事实婚姻难题。随着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及其大家本人法制观念的慢慢提高,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早已不常见了,在这里简易提一下。按照破产法法律条文第一条的要求,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早已符合完婚实质要件的,能够评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夫妇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早已符合完婚实质要件的,能够评定为事实婚姻;假如夫妇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早已符合完婚实质要件的,能够评定为消除同居关系。从而能够看得出,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自那以后,双方都符合完婚的实质要件,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的,不会再是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针对同居生活期内产生的离婚财产纠纷,小编觉得应按一般离婚财产纠纷来解决,但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文化教育和养育难题,应与婚生子女无一切差别。另外,顺便谈一下承继层面的难题,便是两个人未办登记结婚而以夫妇为名一同日常生活,假如一方身亡,另一方规定承继,如何处理?依据法律法规,还可以依据上述要求解决,即,假如两个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破产法要求的完婚实质要件的,按财产继承解决,身亡一方的另一方有遗产继承;假如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尽管符合破产法要求的完婚实质要件,但未办完婚登记的,按夫妇一同离婚财产分割解决,不可以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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