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人):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案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原告自诉与被告系借款合同关系。2010年5月12日和5月13日原告分两次将3500万元汇入天津市某某商贸公司账户,后由天津某某商贸公司转入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实际由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同时,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有的房地产权证交给被告,作为借款的担保。二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还款,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350万元,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天津某某置业公司抗辩称既不了解、也未参与原告与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原告提交的《2010承诺书》上的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并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中比对样本的确定双方争议较大,历经数次开庭,最终确定以工商机关留存印章为对比样本。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2010承诺书》中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与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真实印章不一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3350万元及相关利息,驳回原告对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请。
代理律师:曹磊
联系电话:022-27289827 022-87282699
地址:南开区城厢东路阳光晶典1号楼1门101-102
分所:联系电话: 022-60321340
地址:河西区湘江道香江花园1号楼6层(第二中级法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