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卧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马某某

被告卧龙公司

诉讼过程:本案由滨海法院立案受理,一审判决卧龙公司败诉;卧龙公司上诉后,二中院以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滨海法院重审后,虽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起诉,但在判决书中却认定该笔借款存在,且为崔某某个人借款;卧龙公司就事实认定部分再次上诉,二中院最终以马某某主张全部事实证据不足,将该案全部予以驳回。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称:2009年初,被告卧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在澳门与马某某见面,提出因公司周转需要需向马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马某某于两天之内筹集约410万元港币提供给崔某某。20097月,崔某某病逝。马某某声称,在崔某某病逝前几日由卧龙公司核账后为其出具《借款收据》一张(2009.7.8),载明卧龙公司向马某某借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在崔某某去世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崔某某之子崔小某作为卧龙公司的现法定代表人也曾向其还款人民币30万元以及港币60万元。之后,马某某以卧龙公司拒绝继续还款,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马某某提供了加盖卧龙公司财务章的《借款收据》(2009.7.8)以及诸多证人证言,其中卧龙公司原会计王凤某和出纳安志某均作为马某某的证人提供了对卧龙公司极为不利的证言。因王凤某和安志某的特殊身份,导致整个案情对卧龙公司极为不利。

本所律师接受卧龙公司委托后,认真研究了全部案情以及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涉案款项的具体金额、交付情况以及马某某的经济能力等借款细节为案件关键,同时还应想方设法将《借款收据》(2009.7.8)以及王凤某、安志某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推翻。为此,本所律师对卧龙公司的财务用章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将历年用章过程都予以汇总分析,并获知该财务章在2009年期间曾被天津市检察院扣留调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对《借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否定;同时,在庭审时,要求王凤某、安志某出庭接受询问,并通过细致入微的询问,技巧性的寻找到了证人证言的诸多矛盾破碇,并取得了对卧龙公司较为有利的庭审局面;另外,庭审中,本所律师将借款数额、出借地点、出借时间、款项来源、经济能力等借款细节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重点辩论,使得马某某庭审中即方寸大乱并露出诸多马脚,最终使得卧龙公司完全占据上风,并取得了全胜的诉讼结果。

 

二、中孚集团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孚集团

被告:邯郸佐治皮毛公司

诉讼过程:本案由二中院立案受理,一审判决支持了中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中孚集团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关系,业务种类繁杂。20114月份,邯郸佐治皮毛公司与中孚集团签订数份《购销合同》,由中孚集团向邯郸佐治皮毛公司供应“英国盐湿绵羊皮NAPPA”;201112月份,邯郸佐治皮毛公司向中孚集团借款数百万元;20121月份,邯郸佐治皮毛公司与中孚集团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由中孚集团为邯郸佐治皮毛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并产生开证费、承兑费、代理费等税费。之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开始出现欠款,二公司停止合作。

本所律师接受中孚集团委托后,并未急于起诉,而是与中孚集团业务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进行了多次材料汇总及情况调查,并认为中孚集团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多年业务混杂,无法一次性厘清二者关系,应当先取得邯郸佐治皮毛公司的确认,并争取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二公司所有纠纷,以节约中孚集团的诉讼成本。在该指导思想下,本所律师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进行了艰难的谈判,并最终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不但将邯郸佐治皮毛公司的全部欠款进行了核算汇总,并使得邯郸佐治皮毛公司关联企业以及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保证。

之后,邯郸佐治皮毛公司虽有部分还款,但与其承诺相去甚远。无奈,中孚集团半年后提起诉讼,并依据《还款担保协议》取得了全胜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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