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案由:借款纠纷

 案情:2014124日,天津亚德商厦有限公司(被告)与天津恒隆典当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为2014124日至2014423日,天津亚德商厦以天津市河北区乾华园1-2-101102201,1-3-1011-4-101102为借款作抵押担保。但借款合同到期后天津亚德商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天津恒隆典当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受委托成为原告代理人。

     经过调查,原告恒隆典当行委派职工杨昆与被告亚德商厦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被告亚德商厦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看期限自2014124日至2014423日,月利率3%,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千分之3.5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亚德集团和夏金生分别出具保证合同、个人连带担保承诺书,均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2014425日归还200万元,剩余1300万元超期未还。

因此,为了保障我方当事人的权益,我追加被告亚德(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乐,被告夏金生,被告王树芸(夏金生的爱人)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天津亚德商厦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乾华园1-2-101102201,1-3-1011-4-101102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代理人判断原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代理人从实际和法律角度出发,在诉讼请求中,和原告协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主张权利,保障原告利益最大化。

同时收集上述事实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流水、天津亚德商厦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抵押物清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依次提交法庭,最后,通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法院认定我方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支持了上述诉讼请求。

 

                                        承办人:石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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