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江苏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


朱某某与江苏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

江苏某公司前身系一家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民营企业。在改制为民营企业之初,朱某某响应该企业号召,投资成为股东,但并不参与企业经营。后该企业发展非常好,开始清理初始的小股东,朱某某在被清理之列。该企业通过内部股东会宣布剥夺朱某某的股权,并依其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退股。

律师接手后,发现了一个事实,朱某某丈夫系某地招商引资的客商,朱某某随其丈夫在外地定居生活了三年多时间,遂决定提起管辖权异议。该异议进展的过程并不顺利,一审法院驳回,至二审法院时予以支持,该案顺利移至朱某某定居之地。

律师通过认真调取的各项证据,仔细分析了各项事实,认为朱某某持有的股权证书合法有效,公司通过股东会剥夺朱某某股权的行为于法无据。后经法院判决,朱某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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