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

原告:韩某某

被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及吴某某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韩某某因其儿子康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等刑事案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与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代理费用为14万元。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吴某某律师担任康某某刑事案件再审阶段的辩护人,后康某某的刑事案件再审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韩某某认为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收取的14万元代理费过高,向律师咨询从哪几个角度能够挽回这么高的代理费损失。接受委托后,从韩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过分析,律师主要从两个角度对本委托合同纠纷作出了分析:1、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委托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吴某某律师在对康某某刑事案件的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时,从咨询笔录上看,存在着吴某某律师一人调查取证,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给两名证人同时询问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49条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的规定,说明了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2、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并未完成委托合同约定。律师在接受韩某某的委托后,仔细看了韩某某与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其中约定“甲方(韩某某)聘请乙方(即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康某某再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分析后,认为再审阶段分为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康某某再审案件的立案都没有立上,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被驳回,更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韩某某不可能花14万元委托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仅仅为康某某刑事案件再审立案阶段,故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完全履行《委托合同》。并根据上述两个观点拟定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返还韩某某律师代理费14万元。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接受了律师的观点,判令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返还韩某某律师代理费6万元。

代理律师:李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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