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例

一、 案情简要

天津兴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进行清算。兴河商贸公司虽形式是有限公司,但实质是河兴庄村集体所有的公司,实际出资人是1262名村民。鉴于有限公司的人数限制,经村委会研究决定选出30余名村民代表作为名义股东设立有限公司,由这30余名村民代表代为行使全体村民的股东权利。公司经营使用的是村集体的土地,创造的利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公司的盈亏涉及到1000多名村民的切身利益。2015年,兴和商贸公司挂名股东王某、林某起诉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企图通过法院强制清算瓜分集体财产。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几个挂名股东之间的强制清算纠纷。

二、 代理过程

这个案件中委托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即不管采取任何手段都不能让几个挂名股东得逞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即使清算也应由村集体自行清算,保护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那么,如何在委托人的目的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的情况下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本律师清楚了解这是本案的难点所在,但仍迎难而上,继续努力查找相关案例及司法解释寻找突破口。经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即,如果从程序上对股东资格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从程序上驳回申请人诉请。本律师最终决定以此为主要依据确定代理思路,提出代理意见。

三、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驳回申请人强制清算的申请。

四、 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的胜诉,本律师深刻感悟到,要想取得胜利,须具备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是工作方法,工作要以当事人目的为出发点。委托人的目的是我们的最高旨意,我们所有的代理工作都要围绕委托人的目的展开。

其次,是职业素养,律师要不断学习。法律体系庞杂,法律规定更新速度快,这就要求我们法律人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体系,跟上法律及社会的发展,不能仅凭经验、凭记忆,草率定论。

最后,是工作态度,每个案件都要认真对待。案件无大小,每个案件都是当事人的大事,每个案件只有付出最大的努力,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办案人:张文娟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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