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蓟县宏祥建筑工具出租站

案情简介:

被告租赁原告的建筑设备,拖欠租赁费且有部分设备未返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运费、滞纳金,并返还设备或折价赔偿。一审判决基本上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一审时未委托律师),被告不服判决内容,委托律师代为上诉,希望能减少租赁费并减少返还设备数目。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理由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建筑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证据提供给律师。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可以从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法院的证据中寻找突破点。律师联系上二审法官,将一审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近100页全部拍照,并打印出来,然后仔细查看每一页证据。通过分析证据有瑕疵或无证据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的硬架、铁管、扣件、油托的提出日、数量、退回日、日单价、天数、金额等情况,计算出租金差额,并以表格形式清楚明了地表现出来。

律师通过研究一审证据、判决及上诉请求,归纳总结出四个争议问题:一、租赁费差额为多少。其中包括:1.租期最短应是15天还是90天;2. 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未提交证据的租赁费差额为501元;3. 证据存在瑕疵的租赁费差额为15206.38元;4. 证据存在涂改的租赁费差额为1955.34元。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复,要求被上诉人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三、返还原物应减少多少个。四、关于20141026日至201531日的租赁费9339元,不同意给付。五、滞纳金如何计算。每一大项下又分为几个小项,律师对每一个问题都分别列举了上诉人的理由与被上诉人的理由,并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对被上诉人的理由进行驳斥,同时辅助表格予以说明。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官一一核查了律师提出的几个问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充分肯定了律师的工作。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律师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正确的工作方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刘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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