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指自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日止。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事实上,经过本所律师的多年努力,天关律所已经成功使数十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使其重获自由之身。同时,也为三名未成年争取到了附条件不起诉机会,让其的犯罪信息不为企事业单位查询。可以说,天关律所与检察院的多次沟通、案情探讨是成功使其决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成功案例一览表
序号 |
犯罪嫌疑人 |
涉嫌罪名 |
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刑罚 |
辩护结果 |
备注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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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付某某交通肇事案(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
交通肇事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已过追诉时效 |
2 |
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
非法持有枪支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 |
3 |
孙某某、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网络销售违禁品)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情节显著轻微 |
4 |
15岁张某强奸幼女案(自愿发生性关系) |
强奸罪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参见最高检解释 |
5 |
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和解 |
6 |
于某某贩卖鹦鹉案 |
非法出售珍贵动物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情节显著轻微 |
7 |
朱某某在单位侵占10万财产 |
职务侵占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适用解释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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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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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岁耿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
过失致人重伤案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附条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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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8岁马某、17岁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案 |
非法拘禁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附条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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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6岁尚某某盗窃案 |
盗窃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附条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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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8岁吴某某、白某等聚众斗殴案 |
聚众斗殴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附条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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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申诉或控告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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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聂某某被刑讯逼供案 |
控告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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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成功,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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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韩某某控告侦查人员违法扣押案外财产罪 |
控告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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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成功,案外财产成功得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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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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