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延续 享受政策门槛降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议决定,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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